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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民初字第933号

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林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尹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星民初字第933号

原告:桂林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民主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74795XXX-6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经理。

被告:尹XX,男,195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号奇峰小筑翠峰苑**栋**单元**室,身份证号450321195********,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桂林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沈华艳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岳XX、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XX支付原告桂林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5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46元;

二、被告尹XX给付原告桂林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登记档册查询费9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