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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04号

刘小焕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刘小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04号罪犯刘小焕,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毫州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陈刑初字第00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6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2012年监狱积极1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焕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焕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炎

审 判 员  刘 钢

代理

审判员  王笑天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