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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320号

刘丽娟与李晓飞、汲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丽娟,李晓飞,汲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刘丽娟。被告李晓飞。被告汲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刘丽娟诉被告李晓飞、汲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