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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梓民初字第286号

高某某与王某某、潘某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286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49年11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7年6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被告潘某某,男,生于1946年10月7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潘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地林

审 判 员  史 晋

人民陪审员  何永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