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286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49年11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7年6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被告潘某某,男,生于1946年10月7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潘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地林
审 判 员 史 晋
人民陪审员 何永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