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84号申请人陈奎香,女,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深圳科印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世儒。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深福劳仲案(2013)第1101号]。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1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科印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19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陈奎香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3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麦合全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长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