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481号
原告:袁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杨清森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学义 来自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481号
原告:袁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杨清森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学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