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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481号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481号

原告:袁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杨清森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学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