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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717号

张鹏飞减刑裁定书 (198)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717号罪犯张鹏飞,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陕西省陇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9日作出(201O)宝刑一初字第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6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鹏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鹏飞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Ol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齐 放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