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巨商初字第97号

白光化与彭本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光化;彭本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97号原告白光化,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彭本旺,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光化诉被告彭本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光化与被告彭本旺已自行和解,于2013年7月22日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光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岩

审 判 员  毕洁生

人民陪审员  田素保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