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97号原告白光化,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彭本旺,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光化诉被告彭本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光化与被告彭本旺已自行和解,于2013年7月22日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光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岩
审 判 员 毕洁生
人民陪审员 田素保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