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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执字第00492号

2013-492朱旭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旭,吴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492号

申请执行人:朱旭,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吴浩,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18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浩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汽车五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