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民执字第1049-3号(2013)东民执字第826-3、827-3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申请执行人王阿琴。申请执行人王阿红。被执行人王已祥。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已祥银行存款6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