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马利军。
被告:李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军与被告李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利军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姚建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尚 洁
马利军与李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马利军。
被告:李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军与被告李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利军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姚建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尚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