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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368号

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368号

原告:程某某,男,2013年7月14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邓勇,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7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成凤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