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368号
原告:程某某,男,2013年7月14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邓勇,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7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成凤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