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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1402号

程某甲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甲,薛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程某甲,女,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薛某甲,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对被告薛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

审判员  黄汝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兰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