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程某甲,女,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薛某甲,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对被告薛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
审判员 黄汝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兰晓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