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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793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刘帅,张方志,刘廷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061490-1。被执行人刘帅。被执行人张方志。被执行人刘廷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刘帅、张方志、刘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即商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