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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州执字第714号

罗某某与姚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宗友,姚友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州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罗宗友。被执行人姚友良。申请执行人罗宗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友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彭州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友良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宗友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友良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予以书面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姚友良给付申请执行人罗宗友修理费550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5552元,未执行金额为5552元。

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雪榕

审 判 员  刘 平

代理

审判员  方 露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