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31xx-x。负责人王德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潘洪奎,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马利明,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邢家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7110245xxx。被执行人王德善,男,1944年3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西北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4403175xxx。被执行人郭华芹,女,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邢家村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612085xxx。被执行人马清芬,女,1949年8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西北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4908095xxx。被执行人刘思贤,女,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孟格庄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5509215xxx。被执行人宋尧林,男,1951年1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邢家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5101135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利明、王德善、郭华芹、马清芬、刘思贤、宋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5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