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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150号

耿自让与滑县瓦岗寨乡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自让,滑县瓦岗寨乡周道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耿自让,男,1957年4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滑县瓦岗寨乡周道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耿自让申请执行滑县瓦岗寨乡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滑县瓦岗寨乡周道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06)滑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相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