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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执字第00278号

合肥神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卫功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神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卫功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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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神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吕宗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时先满,总经理。被执行人卫功准,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2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飞

审 判 员  宋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