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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9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纯杰、张彦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被执行人赵纯杰,女,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住烟台市莱山区银海556号7号楼2单元xxx号。被执行人张彦伟,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住烟台市莱山区银海556号7号楼2单元x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5)招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彦伟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彦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