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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姜进敏等2人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夏甸镇大罗家村委会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姜进敏,女,1961年5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大罗家村。身份证号:370685196105165xxx。委托代理人吕洪程(姜进敏之子),1986年4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大罗家村。身份证号:370685198604085xxx。申请执行吕洪程,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大罗家村。身份证号:370685198604085xxx。被执行人招远市夏甸镇大罗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瑞卫,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进敏、吕洪程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夏甸镇大罗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成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