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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54号

夏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夏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54号

原告:夏某,女,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高某,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夏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太文

审 判 员  谢庆升

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