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254号
原告:夏某,女,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高某,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夏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太文
审 判 员 谢庆升
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