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被执行人张东云,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被执行人张进强,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被执行人王立娟,女,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东战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玲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东云、张进强、王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招执字第4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成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