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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中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容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拖欠工程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XX,容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中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容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原容县畜牧局)。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容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桂民终再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1999)玉中再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对本案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容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出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3年7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容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所有的座落于容县容城镇兴容街XX号的房地产及小汽车一辆进行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杨齐和参与分配得款1215722.42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2)玉中执字第220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恢复本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执行款账户履行了60000元。2013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74320.4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3年8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116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其余债权放弃。”现被执行人分别于2012年5月14日、2013年5月7日和7月8日三次向本院执行款帐户履行了付款116万元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为此,本院应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桂民终再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1999)玉中再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坚

审判员 梁 辉

审判员 蒋荣全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苟华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