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268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兵,葛店信用社主任。被告孔凡库,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孔庆敏,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杨文明,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孔笑笑,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孔庆师,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孔凡库、杨文明、孔笑笑、孔庆师、孔庆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20日以发现借款人有骗贷行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黄先锋
审 判 员 谷家俊
人民陪审员 杜鲁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忠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