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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招执字第1242号

申请执行人李京荣等人与被执行人朱长松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京荣,黄楠,崔立春,朱长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李京荣,女,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前康村。申请执行人黄楠,女,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崔立春,女,1939年5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前康村。被执行人朱长松,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朱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京荣、黄楠、崔立春与被执行人朱长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7)招执字第12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