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李京荣,女,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前康村。申请执行人黄楠,女,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崔立春,女,1939年5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前康村。被执行人朱长松,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朱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京荣、黄楠、崔立春与被执行人朱长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7)招执字第12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