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095号原告海门市晨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0295一5),住所地海门市四甲镇国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翟培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跃进。被告施平忠。被告东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晨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平忠、东春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海门市晨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撒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海门市晨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的部分受理费3061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徐 红
人民陪审员 杨勤红
人民陪审员 张惠方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