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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454号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与余某某、余某某、成都市鸣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邛崃南河分理处,成都市鸣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余镝梅,余镝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邛崃南河分理处。住所地:邛崃市。负责人刘运虹,主任。被执行人成都市鸣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宝林镇广岩村。法定代表人余镝梅,总经理。被执行人余镝梅。被执行人余镝琴。本院作出的(2012)邛崃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市鸣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余镝梅、余镝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因被执行人成都市鸣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余镝梅、余镝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78492元予以确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2013)邛崃执字第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