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邛崃南河分理处。住所地:邛崃市。负责人刘运虹,主任。被执行人成都市鸣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宝林镇广岩村。法定代表人余镝梅,总经理。被执行人余镝梅。被执行人余镝琴。本院作出的(2012)邛崃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市鸣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余镝梅、余镝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因被执行人成都市鸣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余镝梅、余镝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78492元予以确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2013)邛崃执字第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