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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265号

刘旭东与胡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旭东,胡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刘旭东。委托代理人姜娣。被告胡顺。委托代理人张永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委托代理人姜在锐。

原告刘旭东与被告胡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人保对原告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休息时间申请重新鉴定,需中止本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曲 杰

审 判 员  毕英清

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