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刘旭东。委托代理人姜娣。被告胡顺。委托代理人张永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委托代理人姜在锐。
原告刘旭东与被告胡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人保对原告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休息时间申请重新鉴定,需中止本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曲 杰
审 判 员 毕英清
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