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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920号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志欣,谢海涛,谢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志欣。被执行人谢海涛。被执行人谢洪军。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志欣、谢海涛、谢洪军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志欣、谢海涛、谢洪军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8462.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谢志欣、谢海涛、谢洪军,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2627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