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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民催字第4号

宜兴市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钱红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宜兴市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钢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宜兴市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化工交易市场2区C-5幢8110#-8111#,组织机构代码:69077729-7。

法定代表人:钱红云,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宜兴市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BB0102509306,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到期日为2011年5月26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山东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鲁中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付款行系工行钢城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宜兴市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丰超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婷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