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子长县东川加油站。负责人杨如清,该加油站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师明泉,该加油站安全员。被告白东东,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子长县东川加油站诉被告白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子长县东川加油站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子长县东川加油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得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子长县东川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子长县东川加油站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