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369号原告渭南信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渭东路。法定代表人武学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平,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105号,系渭南信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百平,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信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百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信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信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信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渭南信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晓静
审判员 马 荣
审判员 孙兴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索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