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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7183-1号

许俊与杨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许俊,杨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7183-1号原告许俊,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玉刚,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国荣,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静,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玉发,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许俊与被告杨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在北京没有经常居住地,应由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案涉及北京达尔曼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雅静子萱美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两公司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东城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故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履行即合同履行地应为北京市东城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审判员  曹红卫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洪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