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0814号申请执行人焦胜海,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军,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传军,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关于焦胜海与蒋军、熊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焦胜海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蒋军、熊传军未能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依法可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熊传军所有的扬州市金湖湾B187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兆留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杭际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