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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恢字第00105号

车恩佑与车伟亭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恩佑,车伟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恢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车恩佑,男,1949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车伟亭,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恩佑与被执行人车伟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车恩佑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宫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银行扣划回案件款,并将案件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车恩佑,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未民宫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昆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