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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1306号

赵某某等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赵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原告张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建文

审 判 员  吴瑞山

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