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58号原告康海霞,女,汉族,农民。被告乔建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海霞与被告乔建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海霞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海霞负担。
审 判 长 闫 浩
审 判 员 王 彬
代理
审判员 张文静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