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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民初字第842号

徐某俭与徐某设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徐某俭与被告徐某设赡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金辉

代理

审判员  侯高勋

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亚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