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徐某俭与被告徐某设赡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金辉
代理
审判员 侯高勋
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亚鑫 关注公众号“”
徐某俭与徐某设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徐某俭与被告徐某设赡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金辉
代理
审判员 侯高勋
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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