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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240号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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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马某某,女,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郭永民,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某某的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相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