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马某某,女,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郭永民,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某某的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相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