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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439号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芸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