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牙民初字第519号原告王秀林,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牙克石市东方之珠歌厅职工,现住牙克石市。被告栗韬,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鄂温克旗巴彦镇环保站职工,现住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孟伟光,男,1981年4月16日生,达斡尔族,鄂温克旗巴彦镇城管队职工,现住鄂温克族自治旗。
原告王秀林与被告栗韬、孟伟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付桂琴于2013年7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林,被告孟伟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栗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秀林诉称,2010年11月20日20时30分许,二被告等人酒后来到牙克石市胜利东街东方之珠歌厅娱乐,服务生将他们安排在VIP6包房,不久栗韬找到服务生孙国强称:他的汽车玻璃被人砸了,要求调监控录像,服务生告诉他,调监控录像需要公安机关的许可才行,栗韬用语言威胁、辱骂服务生。随即二被告等人将麦克风摔在地上,随意的砸东西,将房间里的电视机保护屏、包房里的装饰墙、房门等砸坏。领班唐天奇询问为什么砸东西,被栗韬打了2个耳光,被人拉开。后栗韬等人在一楼大厅结账时因为损坏的物品折价问题引起争吵。故请求法院判令栗韬、孟伟光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000元。被告栗韬(书面)辨称,1、原告诉讼时效已过,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2、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原告并没向法庭提供受损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孟伟光辨称,1、原告诉讼时效已过,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2、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原告并没向法庭提供受损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栗韬、孟伟光酒后与朋友到牙克石市东方之珠歌厅娱乐,到二楼VIP包房时被告栗韬故意将麦克风摔在地上,随后二被告又将电视屏、装饰墙砸坏,服务生制止时,被告栗韬又打服务生2个耳光。在楼下结账时,因服务生让被告赔偿被损坏的财物,栗韬拿起桌上的烟灰缸砸向服务生,引起双方撕打。后被人拉开。牙克石市胜利派出所委托牙克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损坏原告财产价格评定为9,830元。现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坏的物品损失。原告王秀林提供以下证据:1、牙克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麦克风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原告财物被被告损坏的财物价值是9,830元的事实。被告孟伟光对此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公安卷宗孙国强、唐天奇、黄金龙、李鑫的询问笔录。证实二被告酒后到原告经营的东方之珠娱乐场所将该场所的物品损坏的事实过程。被告孟伟光对此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公安卷宗田丰、王洋、单博宇的询问笔录。证实二被告等人酒后到原告经营的东方之珠娱乐场所将该场所的物品损坏的事实过程。被告孟伟光对此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4、4张照片。证实二被告损坏原告物品的事实。被告孟伟光对此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栗韬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证据。对原告举证因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被告孟伟光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二被告酒后与朋友到原告处消费,在原告经营的酒吧VIP6房间随意谩骂该酒吧的服务生,并故意损坏该房间的物品,给原告照成一定的损失。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原告的损失经牙克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9,830元.属合法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原告请求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原告诉讼时效已过的辩解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栗韬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栗韬、孟伟光共同赔偿原告王秀林财产损失麦克风、电视机保护屏、造型墙、烟灰缸、盘子等计9,83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栗韬、孟伟光各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桂琴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莉莉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