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刑初字第232号

王德新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新,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晓莉、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德新酒后驾驶无号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城市城厢乡屈桥路段时,将行人姚XX撞倒致伤。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告人王德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5.6mg/100ml。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XX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书证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赔偿凭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新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协议,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