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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911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方国妹、夏福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方国妹,夏福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7.20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9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代表人:童国林。

被执行人:方国妹。

被执行人:夏福增(系方国妹之夫)。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国妹、夏福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方国妹、夏福增需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支付欠款140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国妹所有的坐落于永中街道罗东锦苑小康住宅区南上幢201室的房屋因两被执行人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按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需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亦无其他财产登记记录,目前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7月1日,被执行人方国妹、夏福增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1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8210元、执行费16400元。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国妹所有的坐落于永中街道罗东锦苑小康住宅区南上幢201室的房屋因两被执行人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按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需等待公安机关的结果,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9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方国妹、夏福增所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公安机关有处理结果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作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