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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585号

荆留山与荆福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荆留山,宋俊英,荆福顺,谭艳萍,荆福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荆留山,男,汉族,1938年1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俊英,女,汉族,1937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荆福顺,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谭艳萍,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荆福国,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荆留山、宋俊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荆福顺、谭艳萍、荆福国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福顺、谭艳萍、荆福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