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荆留山,男,汉族,1938年1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俊英,女,汉族,1937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荆福顺,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谭艳萍,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荆福国,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荆留山、宋俊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荆福顺、谭艳萍、荆福国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福顺、谭艳萍、荆福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