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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339号

伍某某与邓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保国,邓祥虎,李丽,彭高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伍保国。被执行人邓祥虎。被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彭高志。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祥虎、李丽、彭高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伍保国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因被执行人邓祥虎、李丽、彭高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68387元予以确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2013)邛崃执字第3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