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79号
申请执行人:唐乔连,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生,住灵川县大圩镇廖家村委田生村。
被执行人:张怡荣,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生,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灵川镇灵川路佳园小区*栋*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乔连与被执行人张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的(2010)灵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怡荣先后履行了45000元,尚欠本金12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张怡荣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从灵川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张怡荣的工程款扣划12000元及利息6325,本案为此履行完毕就此结案。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的(2010)灵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盘金塶
审判员 黎爱志
审判员 吕桂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