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0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医院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商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医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医院银行存款8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某执行员 王 某执行员 王某某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