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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法执字第426号

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宛法执字第426号申请人南阳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宋海瑜,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任该公司经理。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违规建设兴华花园2#楼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宛规罚决字(2011)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1.责令补办相关规划手续;2.并处工程造价的10%罚款,共计71300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经合议庭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阳市规划局作出的宛规罚决字(2011)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杨 洋

审判员  马彦彬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