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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李丹与被执行人马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丹,马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李丹,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美邦农贸大厦新丰冰鲜调料商行业主,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马驰,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李丹与被执行人马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89000元、案件受理费4230元及执行费)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书注明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房产一处本院现已对其产籍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赵文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