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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招执字第913号

申请执行人吴学功与被执行人孙玉返还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学功,孙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吴学功,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招远市齐山镇下林庄村。被执行人孙玉(曾用名孙金翠),女,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招远市大曹家村2号楼中梯X楼西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学功与被执行人孙玉金融返还存款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7)招执字第9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